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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规定9月1日起实施 小区未分类先罚物业

信息时报  2015-07-17 09:04

《规定》提出,广州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的单位为责任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责任区,单位为责任人;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车站、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而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将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根据要求,责任人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投放模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交由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等。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市城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随意丢弃生活垃圾仍有法可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文规定,“个人处以200元以下,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因此,个人未分类垃圾或是随意倾倒垃圾,高或将罚200元。

执法人员如何取证?该负责人表示,教育开始,劝导后没有效果,街道城管才开始执法,如果有证据证明某小区的垃圾未分类,就先对小区责任人如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处罚,肯定会追究哪一家没有进行垃圾分类。“当然,并非看到了就立刻开罚单,检查和劝说也是执法,开罚需要履行一定程序。”该负责人也坦承,对于个人处罚是比较难做的,主要是取证难。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处罚:

1.没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不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不按规定使用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别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混合收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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